在当下这个时尚化、个性化的发展大潮流中,多元化的装饰、打扮也成了现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设计需求。往服装、箱包、玩具等各种生活用品上印花、印图标成为各大生产厂家,商家,美化产品、吸引客源的一大亮点,而由此产生的商标、美术作品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图标越可爱越被爱,印花越美越被喜欢。就这样一些可做印花图案的美术作品纷纷中招,比如我们都熟悉的唐老鸭,米老鼠,大嘴猴,小黄鸭,小猪佩奇等一系列卡通图案都没能逃过深陷侵权案的沼泽。
一只收割10后童年回忆的粉红猪
《小猪佩奇》是由英国人阿斯特利(Astley)、贝克(Baker)、戴维斯(Davis)创作、导演和制作的一部英国学前电视动画片。风靡全国的小猪佩奇,已于全球180个国家地区播放 ,小猪佩奇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2016 年 10 月 14 日,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PEPPA PIG”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涉及的商品种类有: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运动衣;运动鞋;运动帽;皮衣;皮鞋;皮帽;皮带(服饰用);带有贵重金属尖的饰扣式领带等。 然而,它却在中国遭遇了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抢注问题。自2018年下半年起,杭州市余杭区法院陆续受理了小猪佩奇的权利人针对网店卖家和平台提起的著作权侵权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80余起,诉请总标的额高达2832万元,小猪佩奇方面联合扬州警方查获了数十万件假冒“小猪佩奇”儿童用品,并且还在广东汕头、东莞两地查获了13000多件“小猪佩奇”的假冒产品。小猪佩奇的动画人物形象被大量未被授权的公司应用在了服装、生产家居软装、食品、玩偶、书等儿童用品上,这样的“骚”操作使版权方蒙受上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当然,另一方面小猪佩奇权利所有人并没有坐以待毙。近几年来,英国版权方对中国主流电商平台上的十几家“小猪佩奇”假冒产品的主要卖家提起了200多个诉讼,在俄罗斯提起了1500多个诉讼,这正说明了公司对版权保护的重视。
即便如此,小猪佩奇的商标抢注行为依旧让他们防不胜防,根据商标局的网站显示,在2011年的时候就有一家叫做“扬州金霞塑胶有限公司”的企业抢注了两个21类的“Peppa Pig”商标,远远早于小猪佩奇进入中国以及版权方开始注册商标的时间。
假冒“大嘴猴”
PaulFrank(大嘴猴)作为国际知名品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欢迎,该品牌持有人为保罗弗兰克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高品质服装服饰的全球领先企业,产品行销世界各地,在中国服装服饰市场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保罗公司于1999年7月30日前后开始,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包括“大嘴猴图形”“PAULFRANK”“大嘴猴图形+文字”等系列商标,且均已获准注册,并均在有效期内。2008年前后,保罗公司将其产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2015年,保罗公司与原告宏联公司订立独占许可协议,并授权宏联公司在中国内地、澳门及香港地区全方位保护其知识产权.
当宏联公司发现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的超市里销售印有“大嘴猴”图形或“PAUL FRANK”字样有书包、靠枕、被套、毛巾、布鞋等商品时,认为侵害宏联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产品。遂诉至乐清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登报声明道歉和赔偿损失。
早在2014年9月,中山市工商局在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星云路中山市沙溪镇致诚制衣厂检查中,现场也发现涉嫌假冒“大嘴猴图形”商标服装900套、上衣120件、裤子160条、半成品1160件,总价达1416440元。
山寨“YISHION以纯”
现代电子商务影响下,不少的店铺都开始转移到互联网上,淘宝便是最重要的平台。由于门槛低,受众广,很多人在不经意之间便变成了网络侵权的主体。
为了更好的营销,郭某林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名为“以纯”的商标,有一次当他在淘宝上搜索“以纯”的时候,却突然发现一个名为“韩装时尚衣铺”的商铺在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
郭某林很快便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韩装时尚衣铺”的所有人曾某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曾某强辩称,其从未销售带有“以纯”商标的服装,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郭某林的诉讼请求。郭某林则认为,曾某强将商品名称标识为“以纯男装新款”“以纯夏装新款”“以纯春秋新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海南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强虽未直接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注册商标“以纯”,但将“以纯”冠于其销售的服装名称之前,使得有意购买该商标服装的消费者在利用该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特定搜索时,能搜索到其商铺和销售的商品,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以纯”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客观上攀附了“以纯”商标的商誉,利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自身同种产品的宣传,该行为同时也导致“以纯”商标的目标顾客分流,从而对该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曾某强的行为侵害了郭某林的商标权。
海南一中院判令曾某强停止在其淘宝网注册的商铺“韩装时尚衣铺”上使用“以纯”作为其销售服装的广告宣传,并赔偿郭某林经济损失。
曾某强不服从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共20000元。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到,将当下流行的动漫形象、著名商标、大火的图案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到服装中,可能涉及到以下侵权: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或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表现。
以上是目前服装行业中常见的侵权类型。因此,在服装设计的过程中,服装企业应谨慎借鉴他人图案、图标、外观等元素,以免导致自身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权利而面临诉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