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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保险销售公司重庆违法遭罚 为安诚财险全资

时间:2020-04-23 17:41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4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4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经查,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综上,重庆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石磊警告并罚款4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是第一家总部设在重庆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76亿元人民币,现有省级分公司19家,分支机构261家,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西三角及华北地区等重要经济带。公司设有全国性独资子公司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当事人: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

主要负责人:刘儒林

当事人:石磊

身份证号:51021419790518****

职务: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对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1日至4月20日,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1566笔直接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共涉及签单保费(不含税)573.91万元,手续费130.21万元。上述套取的手续费均返还给了该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

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石磊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调查笔录、财务凭证、任职文件、领导班子分工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安诚销售重庆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石磊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14日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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