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石家庄永昌足球俱乐部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6)
时间:2019-10-08 20: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宿迁资讯网 点击: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调查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提拔、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申诉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审、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审、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因变更而减轻处分的公职人员薪酬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如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工作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七)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八)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申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