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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石家庄永昌足球俱乐部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3)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其给予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依法罢免等处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视情况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但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到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的人员,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的,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无法没收、追缴的,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

  对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其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四)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执行时打折扣、搞变通的。

  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

  (三)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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