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石家庄永昌足球俱乐部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
时间:2019-10-08 20: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宿迁资讯网 点击:次
第十三条 给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公职人员同时受到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最长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因被调查的违法行为被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作出处分决定前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不是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领导机构集体决定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受处分期间再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被发现受处分前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对主动投案后交代本人主要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经立案调查,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或者岗位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