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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吴承瑛老婆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立法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关注高空抛物

  本报记者 王比学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人们呼吁尽快通过立法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草案中一个突出问题,二审时就因各方意见不统一而没作修改,此次三审再次引发关注。

  禁止性规定表明法律态度

  在网上搜索“高空抛物”这个关键词,因高空抛物造成伤亡的案例不少——

  不久前,在广州一个小区就差一点发生因高空抛物而伤人性命的事件,此次高空抛落的物体不是普通的果皮纸屑,而是一把菜刀;贵阳一女子被抛下的灭火器砸中身亡……

  烟头、玻璃瓶、花盆、砖石……五花八门,祸从天降。这样的案例,让人们不安,“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何时了?

  高空抛物的威力到底有多大?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从实践来看,光靠道德的约束难以制止这类行为,必须立法禁止高空抛物。

  法律终于出手了!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审稿增加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表明了令行禁止的态度,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无论是有意还是失手,都坚决不允许,这不是一般的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常委会委员的共识。委员们认为,这样的立法,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充分体现了人大立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分析,三审稿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命令当事人不得做出什么行为”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该条款设置的意义在于特别明确地告诉公众,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否则将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介绍,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很多人不知道不能高空抛物,也不知道它所带来的危害,所以三审稿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呼吁,必须加大宣传力度。

  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现实中,很多时候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认定,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虽然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但也使无辜者受到牵连。

  深圳一名小学生放学回家经过一栋住宅楼前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未能找出肇事者。学生家属将该栋楼同一面的73户业主集体诉至法院,这73户业主都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判决73户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一定补偿。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对此也有很多不同意见,难以达成共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说明时专门就高空抛物问题进行解释,二审稿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作修改。当时,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执行难度也较大,建议删除或者修改该条规定。但宪法和法律委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是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争议较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侵权法理、保护受害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后慎重决策。所以,决定二审时暂不作修改。

  直到此次常委会会议,这个问题被再次提上议程。三审稿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葛友山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刑侦手段的不断进步,查明实际抛掷人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关机关怠于履行调查职责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报案后,以无法查找实际抛掷人为由,鼓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正因为如此,三审稿让有关机关承担先行调查职责,能有效避免或减少有关机关的不作为,有助于查清真正的责任人。同时,三审稿又规定了事后追偿制度,这有助于弥补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不正当性,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惩治高空抛物应综合施策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