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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从宣传公益到投身公验收报告格式益你对这些税收优惠了解多少(2)

  优惠一:媒体捐赠广告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不缴纳增值税。媒体对外捐赠广告服务,商业用途和公益用途在增值税方面有着天壤之别。如为商业用途,捐赠媒体需按捐赠广告服务的市场价值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用于公益用途的,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优惠二:企业公益捐赠享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年度利润总额12%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继续扣除。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说直接降低了捐赠企业所得税成本,对慈善行业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

  优惠三:个人公益捐赠享受税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有特殊规定的可以实行全额税前扣除。

  优惠四:扶贫捐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属性的媒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实际操作中,企业属性的媒体如涉及扶贫捐赠,建议捐赠企业务必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指定款物用于目标脱贫地区,以此作为全额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媒体参与公益的财税政策借鉴

  当前,社会已明确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帮扶。但如何落实?怎样完善?还需要从实操层面发现问题,找到阻碍。

  以媒体公益广告版面捐赠为例,现有财税政策表现得似乎并不支持此类捐赠。媒体提供公益版面,帮助公益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宣传,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此项捐赠行为属于广告服务捐赠。而对于服务捐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不确认为捐赠收入,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没有捐赠价值,服务捐赠者又何谈税前扣除?大量的服务类企业和有意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在捐赠了服务或劳务后得不到价值认可,不同程度打击了全社会、全民参与公益的热情,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慈善组织的募捐能力和财务状况。

  对于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大部分国家实行了分类差别化管理,针对不同的组织、受赠对象或额度的大小分别对待,一般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

  例如,德国规定公民个人对用于受支持有益于社会公益目的的慈善捐赠等可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享受全额税前扣除的优惠;对用于慈善、科学和文化等项目的捐赠,除了能够享受全额税前扣除之外,还可以再享受相当于纳税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以内的附加扣除。并且如果个人捐赠额超过25565欧元,还可以在未来7年内分摊扣除。

  加拿大《税务法》对公民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扣除优惠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不同性质、不同受赠对象实行不同的扣除政策,并且规定在一定数额内还可以向后结转,让捐赠者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实惠。

  同时,以日本为例,其政府对公司捐赠的鼓励远超过个人捐赠,个人捐赠不仅设置扣除上限,而且可以享受的扣除范围也较窄。日本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社会团体进行的捐赠因接受捐赠的组织类型不同,而享有的税前扣除不同。日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向特定组织或机构的公益性捐赠须超过1万日元才能享受税收扣除的优惠政策,并且最高扣除限额为个人综合应纳税所得总额的25%。

  而英国,对于企业向慈善团体的捐赠全额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对于个人的捐赠则是按照税收受益收回方案的设定,捐赠款项按较低所得税基础税率纳税,并且慈善团体可以从税务局获得这部分税收返还。

  不久前,一篇题为《2017年美国慈善捐赠破4100亿,是中国的17倍!》的微信文章刷爆公益界朋友圈,是中国人的捐赠热情不如美国人吗?笔者并不这么认为,其实,劳务捐赠不予确认收入才是罪魁祸首。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6号——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第九条规定,如果所接受的捐赠性服务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以确认为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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