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参与、共享:教师考核评语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7)
时间:2019-07-26 11: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宿迁资讯网 点击:次
残疾人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按照平等不歧视原则,国家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国家承担更加积极的义务,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将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对残疾人实行社会优待等。 残疾人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按照“普惠+特惠”的原则,通过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同时,依法对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给予重点救助,综合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截至2018年3月,全国共有904.4万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近90万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在城市公租房、旧住宅区整治建设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住房。2018年,全国共有62万残疾人享受公租房保障。各地通过贷款贴息帮助残疾人进行危房改造。截至2018年,中央财政共支持176.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完成危房改造。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集中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改造危房,户均补贴标准为1.4万元。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部分省市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给予优惠和补贴。 残疾人福利体系初步建立。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2018年,受益残疾人超过2190万人次,发放补贴超过230亿元。大力发展托养服务,残疾人托养设施逐年增加。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已竣工托养设施791个,总建筑面积214.8万平方米,共有残疾人托养机构8435个,为22.3万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有88.8万残疾人接受了居家服务。不断完善残疾人托养购买服务、评估监管和人才培养等机制,制定托养服务国家标准,积极培育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托养服务。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托养建设进程,探索以贫困重度残疾人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农村托养模式。公园、旅游景点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残疾人发放专用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军人、警察等特殊伤残群体实施抚恤和优待政策。大多数城市对残疾人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和优惠。 残疾人社会保险保障力度持续增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大残疾人参保支持力度,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的企业给予参保补贴,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保给予补贴。截至2018年,2561.2万城乡残疾人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1024.4万残疾人领取养老金。595.2万重度残疾人中有576万人得到了政府参保补助,代缴养老保险费比例达到96.8%;另有298.4万非重度残疾人享受全额或部分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近年来,残疾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人数和比例持续上升,2018年,持证残疾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79.2%。试点和完善与残疾人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2010年,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致残补偿标准。2018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3874万人,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6.9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98.5万人。部分地区探索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财政给予参保补贴,缓解了残疾家庭的经济压力。在全国15个城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残疾人基本护理服务费用按规定支付,减轻了残疾家庭的护理负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