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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规定"实施一年来:监督更实在

时间:2020-11-11 16:24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实施一年来(上篇) 编者按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实施一年来(上篇)

  编者按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工作迎来全新发展。为了解《规定》实施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丰富实践与最新发展,记者走进基层进行了深入采访,并形成上下两篇报道,敬请关注。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转眼已是一年。转眼已过17年。

  17年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破土而生,以实际行动回答“谁来监督监督者”之问。

  一年前,《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诞生,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全新面貌适应新时代司法实践的需要。

  17年间,这项土生土长、深深烙着“中国特色”印记的司法制度,一路栉风沐雨,在变革中不断成长。

  《规定》实施一年来,它又给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了怎样的改变?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基层检察院,探寻全新变革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丰富实践与最新发展。

  “四大检察”全监督,十种方式全覆盖

  从文件名称的改变到监督范围的拓宽,从监督方式的扩大到监督意见的细化,《规定》给人民监督员工作带来更多惊喜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带来了更多挑战。

  “《规定》最核心的内容是确定了检察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十类具体方式,这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要体现。”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告诉记者,十种监督方式极大地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途径和渠道。

  翻阅《规定》会发现,第八条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方式: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巡回检察活动,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然而,细数之下又会发现,列出的监督方式只有九种,第十种在哪儿呢?

  “《规定》第十七条还规定了一种监督方式,即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董桂文告诉记者,第十种监督方式是针对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十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要如何开展监督活动呢?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等,在以往的人民监督员工作中也有体现,但其他监督方式很少涉及到。而且过去是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如今扩大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对各地检察机关来说,最初都面临着监督活动不知如何开展的难题。”最高检案管办人民监督员工作处副巡视员陈颖说,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最高检率先“打样”,多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到检察办案活动中。

  据统计,《规定》出台后,最高检先后邀请22名人民监督员分别在北京、河北、河南、福建、江苏、重庆等地参加了7次案件公开听证活动;邀请1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对浙江、四川、青海三省监狱巡回检察“回头看”活动;邀请8名人民监督员分别前往浙江、湖南、甘肃等省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在最高检的示范引领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规定》,纷纷探索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实现了十种监督方式全覆盖——

  湖北省检察院案管部门专门制作《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清单》,对需要提请监督的检察工作作出归纳,提醒和督促业务部门科学安排监督计划,为人民监督员监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一年来,全省各级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各类监督活动3910次,实现了十种监督方式全覆盖。

  山东检察机关同样实现了十种监督方式全覆盖,山东省检察院还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纳入对市级院工作评价和对检察官业绩考评,积极探索与创新监督模式。

  河北检察机关在以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活动之外,还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工作新模式。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探索设立“审、听、问、议、释”五步法,让人民监督员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

  主动接受监督,推动制度落实

  今年5月,江西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动联系省院案管部,希望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一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会。

  “该案申诉人董某和被不起诉人徐某因跳广场舞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拉扯。争执中造成董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和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故意伤害证据存在疑问,所以对徐某作存疑不起诉决定。”申诉案件承办人、江西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张明恺告诉记者,董某无法接受不起诉决定,不断申诉,遂决定举行公开听证活动,邀请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

  6月12日,该案的公开听证会举行,人民监督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起参与了长达三个小时的听证活动,并现场通情理、讲道理,促进了双方当事人和解。

  对于人民监督员参与到检察办案活动中,张明恺表示非常欢迎、诚心接受。“作为法律人,容易形成固定思维,但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却有着看待问题的不同视角,他们的语言更生动、角度更独特,对于我们的工作往往有意想不到的启发和助力。”

  虽然来自不同检察院、不同岗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宇晶也有着和张明恺同样的观点。

  “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活动,能促使我们将专业化的案件办得更专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国宇晶告诉记者,人民监督员的参与给她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可正是这种压力让她更审慎地对待案件,以更高的标准将专业化的案件办得更专业。

  就在2019年12月,国宇晶承办一起故意杀人案,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就主动邀请5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庭审活动。作为受邀参加的人民监督员之一,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北林业大学副教授辛旭东告诉记者,他从头到尾观摩了整场庭审活动,能看出来公诉人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工作,发表的公诉意见有理有据,有法有情。

  强化外部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被赋予了更大的办案自由裁量权。如何确保检察官客观公正处理案件?最高检领导在一次人民监督员座谈会上明确表示,这既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也需要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

  作为外部监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还要继续完善,不断推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相较于以前,《规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十种监督方式让人民监督员全方位地参与到检察办案活动中,监督变得更加实实在在。”人民监督员、新法制报社(江西)司法行政新闻部主任徐小勇告诉记者,一年来,他真切地感受到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可喜变化,希望今后检察机关能更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到检察办案活动中,让监督更深更实。

  “人民监督员来自各行各业,检察院应该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交流沟通,适时培训。”辛旭东告诉记者,检察院可以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推送检察业务动态,让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提升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形式上是监督,本质上是帮助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江西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主任张玉华告诉记者,下一步,江西检察机关将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继续丰富监督内容,扩大监督方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监督不是‘摆设’,我们会紧盯重点工作,让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参与、监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黑龙江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主任王媛媛告诉记者,下一步,黑龙江检察机关会继续加大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推进力度,努力做到十种监督方式全面均衡发展,并强化监督的刚性。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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