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 通讯员 周宝华 杨萌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应时代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从建立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制机制入手,致力于建立健全大预防、大排查、有效化解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关口前移、有序衔接、协调联动、多元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法治制度。
基层解纷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矛盾纠纷化解途径,致力于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鼓励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发挥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以及村(居)民评理说事点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条例》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
多元化解
“《条例》强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多方参与主体的地位责任和考评问责,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责任体系,形成有效化解的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各种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妥善解决。”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条例》明确,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注重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救济救助等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建设,积极履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的职责,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为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供联动保障。
《条例》还明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依法处理等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能力建设。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并纳入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考评,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源头预防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条例》注重源头治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关口前移,使源头预防工作贯穿于决策、司法、执法等全过程,强化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保证风险可控。
《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依法科学预测、研判、决策,保证风险可控。
《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对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决策事项,通过适当的方式做好行政相对人和相关群众的思想引导、说服工作,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省、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加强对贫困地区和特定人群的重点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推动社会公平。
《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律文书公开查询、以案释法等形式,疏导化解案件当事人的疑惑,回应社会关切。
理性表达
“《条例》注重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公民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典型案例,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经常性有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主动帮助、引导和支持有需求群体理性表达诉求、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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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