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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公章”事件频发,公司控制权纠纷难题待解

时间:2020-06-17 15:21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以李国庆“抢公章”为代表的公司合伙人之间的暴力纠纷层出不穷。当公司发生合伙人分歧、夫妻股东感情破裂、产权继承纠纷、股权变革、治理结构变化等重

李国庆“抢公章”为代表的公司合伙人之间的暴力纠纷层出不穷。当公司发生合伙人分歧、夫妻股东感情破裂、产权继承纠纷、股权变革、治理结构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如何让分歧各方理性回归到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

来源:《中国企业家》

文|李原

编辑|李薇

头图插画|陈禹

近期,用“抢公章”等手段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事件频频发生,其中,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公章”事件最为知名。

4月26日,李国庆带领四名黑衣人,突然闯入当当网办公区,带走了几十枚公章。此举将当当网夫妻创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外化,一时间舆论哗然。

似乎是在李国庆的“示范”效应下,“抢公章”一时成风。此后一个月内,国内又先后发生了三起相似的纠纷事件。

5月8日上午,比特大陆现任法人代表詹克团领取北京比特大陆营业执照之时,执照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士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抢走,继而牵出了詹克团与吴忌寒两位创始人纠葛数年的矛盾。

5月14日,小雨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徐瀚发文,称其合作5年的创业拍档、小雨伞保险CEO光耀趁疫情期间,委托同事赶赴天津以胁迫威逼的方式取得了公司财务章和营业执照。

5月27日,据36氪报道,老牌本土VC基金源星资本的两位管理合伙人金炯和于立峰拿走了公司20多个公章,“逼宫”董事长卓福民。三人此前有长达20多年的合作经历,曾被称为“黄金搭档”。

6月13日,李国庆“抢公章”事件警方已经结案,调查结果为李国庆方面没有违法行为。对此,当当网向媒体表示:“朝阳分局的做法令人震惊,当当已经提请行政复议。”

在中国民营经济日趋繁荣的背面,创始人、合伙人的所有权、控制权纠纷事件也在不断增多,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梗阻性问题。

一家公司的管理者要以“抢公章”的形式争夺公司控制权,除了进一步激化矛盾,对于解决问题实际上于事无补,也无疑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产生巨大干扰。

特别是,当股东是夫妻或家人时,相关司法部门也经常陷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局,常常将其视为家庭矛盾来处理。

如何建立、完善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当公司发生合伙人分歧、夫妻股东感情破裂、产权继承纠纷、股权变革、治理结构变化等重大事件时,避免公司经营受到波及,让出现分歧的各方理性回归到法律框架下去解决问题?

近日,针对频发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事件,《中国企业家》杂志社邀请知名法律界人士,举办了“公司治理线上沙龙”(以下简称“沙龙”),与专家们共同探讨如何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晰公司控制权分歧等现实问题。

“抢”了公章,就掌握了控制权吗?

在中国新商业史上,当公司控制权出现争议时,使用“抢公章”作为争夺手段由来已久,代表性案例很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回顾了几起史上著名的“抢公章”事件。

2011年,著名餐饮企业“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潘宇海(蔡达标小舅子)率人到公司,宣称董事长行动受限,应当由他来履行董事长职责,强迫时任法务总监的涂晓翔等人交出公章,并最终控制住了公司的全部印章。

2017年12月,方正集团员工李岱拿着方正集团保管和占有的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证照,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手续,招润的股东余丽派人到现场抢走了招润的公章和证照,方正集团两次起诉要求拿回证照,都以败诉告终。

靠公章夺权事件频发,由此引发了一个问题:“抢公章”到底在法律上有何意义?能否起到控制公司的作用?

对此,朱征夫的解释是:抢夺公章本身的确可以给公司原控制人在行使权力时造成一定阻碍,但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争夺控制权的手段。

首先,失去公章的一方可以及时申请挂失、补办公章;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最高法民申2898号案意见,仅仅持有公司的印章并不必然能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法律行为。

参加沙龙的一名法律专业人士也谈到,2019年11月14日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中,第41条明确规定:签订合同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进而根据相关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即“看人不看章”。

此外,这名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如果抢夺公章发生在公司股东之间,或者双方还在离婚等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原则,尽管公章不是婚姻争议财产的一部分,但与公司股权和股东权力行使密切相关。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和管理的角度上看,应该受制于“在诉讼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双方权力状态”的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131条和132条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股东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但不应滥用,给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否则可能造成侵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法律专业人士表示。

离婚官司十年未判,谁来解僵局?

各位专家不约而同地认为,从立法角度来看,如何处理家庭关系介入股权分割、股权变动,还存在许多立法空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谈到,民营企业是整个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压舱石,但现在困扰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很多,“例如股东会、董事会经常有名无实,监事会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事非常普遍。”

刘俊海认为,民营企业最关键的治理问题是在股权结构:一要稳定,二要透明。当公司的大股东、合伙人是夫妻或者家庭关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许多公司的股权结构,登记在工商局的结构与实际结构常有不同。从婚姻法、家庭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对股权结构的稳定和透明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刘俊海认为,“关键要靠家庭成员之间的书面契约,最好能够公证。”

《民法典》颁布后,第五章为婚姻家庭篇,第六篇则是继承篇。

“我建议企业家既要认真看《公司法》,也要认真研究《民法典》。通过民主治理、民主决策选举出董事长,一旦纠纷发生,能在法治、理性、透明的基础上化解纠纷,法院也应做更多调节工作,避免轻易发生公司解散的悲剧。”刘俊海说。

涉及到离婚有关的财产、股权分割等相关诉讼时,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律所合伙人看到,财产分割与公司控制权经常交织在一起,让类似案件变得非常复杂,“客观地说,目前立法、司法的资源对这类问题也没有很好的研究。如何进行处理,我们缺少制度支持。”

这往往造成大量涉及经济、股权纠纷的离婚案件久拖不决,继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管理失控,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这位律所合伙人以前处理过一个案子,一方当事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双方进行各50%的财产分割,就会造成公司无法作出决策、难以正常经营,从而陷入僵局,对股东的权益保护也极为不利。

但现实中,僵局在大量出现,从司法裁判角度上,法院也难以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例如,中证万融董事长赵丙贤的离婚案至今已经拖了十年还未判决,就是因为缺乏相应的规则依据,成为一个难题。

因此,从司法经验、裁判规则上看,传统的经验仍是加强调解,促成和解。“最高法院也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帮助人民法院裁判。”上述律所合伙人说。

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认为,家庭纠纷问题并不鲜见。海底捞也曾经与真功夫类似,联合创始人张勇家族和石永红家族各持有50%的股权,法律角度称之为“博弈式股权”。

最终,两个家族之间通过协商,以石永红让步、出让18%的股权完成了创始人之间的控制权交接。张勇得以带领海底捞上市,石永红夫妇也获得了超高的回报。

今日资本创始合伙人徐新曾经亲身投资过真功夫、雷士照明等一度出现股东纠纷的公司,她曾说:自己投资的企业必须100%将创始人夫妻股权处分签署完毕,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处置协议。

夏孙明建议,企业家也应该有未雨绸缪的意识。他表示:“今天,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下所有的风险,无论是股权风险、婚姻风险、合同风险、财务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爆发。”

赢了官司“输”了公司,责任由谁担?

综合来看,当下民营企业创始人纠纷问题不断,固然以内因为主,也与我国整体民企法治环境尚不完善的“外因”大有关系。

对此,朱征夫谈到:在股东发生纠纷时,公权力还存在许多不当介入、“拉偏架”的现象。

朱征夫以江苏牧羊集团的“许荣华案”举例。

“许荣华案”曾在2017年12月,被最高法院列为公布再审的“中国三大民企涉产权案件”之一。2020年6月1号,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许荣华与范天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判决范天铭与陈家荣共同将牧羊集团15.5%的股权返还给许荣华。

判决虽然恢复了许荣华的股权,但此前范天铭已取得牧羊集团的控制权,将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都进行了大量的转移。因此,判决之后,许荣华方后续还有很多诉讼要进行。

此外,朱征夫也谈到了公权力的“懒政”问题。他表示:“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其他方式作出处理,以种种理由不予处理,迫使企业家不得不通过漫长的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特别是在面对股东之间的纠纷,或是存在兄弟姐妹、夫妻等家庭关系的案件中,如果符合行政、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关机关及时、依法介入,纠纷就能很快得到解决。

“非法抢夺公章、抢占经营场地的行为,都属于类似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不主动作为,往往导致民营企业进入漫长的民事诉讼缠斗。”朱征夫强调。

此外,朱征夫也谈到了对于民营企业威胁性较大的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等问题。

“这些年来,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权力制约和平衡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公安机关权力过大,先抓人再取证,超额、超范围查封现象十分普遍。这些年来,我一直在提相关的提案,包括对公司经营者慎用羁押措施,限制对公司大股东和高管涉嫌犯罪的案件,把家属作为共犯进行侦查。公司大股东和高管被羁押期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和重大资产转让合同原则上应当视为无效。”

朱征夫呼吁:处理民营企业家、大股东和高管犯罪的罚没所得,应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避免地方财政逐利性执法,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对于朱征夫的提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景川当场作了回应,“从去年开始,最高检专门对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撤案、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专项的法律监督,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此外,针对民营企业中刑民交叉、界限模糊的案件,赵景川认为,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感到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确实会有裁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至关重要,要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去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在实务中,确实客观存在罪与非罪的把握问题,未来这还需要检察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去解决。”赵景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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