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顺风车平台与司乘关系引发讨论:属居间服务还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
来源 界面新闻
记者 柯晓斌
9月21日,中国交通报社、中国公路学会、城市智行研究院与嘀嗒出行联合召开“顺风车行业标准联席共研会”, 研讨会围绕“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方责任如何划分”话题展开。
研讨会中,各方达成共识,认为顺风车车主与乘客之间在法律上为好意同乘关系,顺风车平台与司机、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在保障用户安全上应尽到高度注意原则。
此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秘书长陈晖表示,顺风车的经济特征是共享特征,交通特征来讲不属于网约车,而是属于出行,产业特征属于信息业,法律特征是平台、车主、乘客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不是运输服务的合同关系。
根据国办发〔2016〕58号《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显示,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课题组专家强调, 如果是顶着顺风车的帽子进行非法运营,则为“伪顺风车”,不属于《合同法》第424条中的居间服务。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课题组专家认为,为保障用户安全,顺风车平台应尽到高度注意原则。
作为顺风车平台,如果没尽到审核义务,导致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注册信息虚假,从而向乘客提供居间服务,那顺风车平台显然属于“提供虚假情况”情形,可以据此追究顺风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课题组专家表示,顺风车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对顺风车车主、车辆进行审核,运用技术手段对顺风车行驶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对顺风车合乘的车主和乘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课题组专家也表示,有生产就会有事故,有事故就会有伤亡,依法合规经营以及技术创新都不能绝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但是,依法合规经营却是平台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经营风险的根本前提。
此前,在由上述单位联合举办的顺风车行业集思会中,共有400万人参加,超过30万投票。最后数据显示,86%的用户认为车主和乘客双方属于平等互助合乘的关系,14%的认为双方属于道路客运范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