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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 卖淫嫖娼仍是违法

时间:2020-04-03 15:46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终于被废止了。据新华社4月2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终于被废止了。据新华社4月2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这意味着,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废止。

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引发广泛关注。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称,“终于废止了这个行政法规”。他对《财经》记者表示,随着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取消,今后对一个人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并保护他的辩护权和接受公开审判进行抗辩的权利。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对《财经》记者表示,收容教育实施多年,在维护社会治安,引导社会风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在启动程序、适用范围,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存在着合法性的质疑。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大进步,是司法审查的逐步完善,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新华社曾发布消息称,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不是为卖淫、嫖娼张目。收容教育虽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周浩告诉《财经》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相应罪名。

收容教育曾发挥重要作用

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教育改造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防止性病蔓延的一项行政措施。1984年10月,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创办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并推广到各地。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这份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收容教育决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不经法庭审判,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限制,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实际上,遭受收容教育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致力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从裁判文书网和媒体报道,搜集研究了几十例此类行政诉讼诉案件。

何海波认为,除非当事人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不属于收容对象,或者行政机关有滥用职权等极端情节,一般来说当事人很难胜诉。在收容教育领域不仅胜诉难,还存在起诉难,当事人“不懂告”“不便告”“不愿告”,因此事后的救济缺乏力度。

毋庸置疑,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曾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称,自收容教育1991年被正式确立后至1998年,共收容教育25.08万余人。其中1998年收容教育3.3万余人。

此后,收容教育在执行中逐渐收缩。2002年,有关方面公开的收容人数为2.8万人。同时,收容教育所的数量也出现变化。自1984年第一家收教机构成立,2005年扩展为200余个,2014年时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又大幅下降。

律师赵运恒曾向公安部申请公开收容教育各省执行情况,全国收容教育所的名称、数量、分布和收容教育人数等信息。赵运恒对《财经》记者称,2014年7月22日,他收到公安部答复称,当时全国共有116家收容教育所。

同在2014年,“90后”女孩陈思乐以妇女维权志愿者的身份,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政府和公安厅及公安部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了解收容教育在执行中的有关数据。2014年5月,陈思乐收到56份有部分实质内容答复的回复。安徽、江西和西藏方面回复称,现无收教所;安徽方面称,自2005年以来,省内原有的17个收教所“不具备收容条件”被责令关闭;江西方面答复,自2006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未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教。

近十年,被收容教育的人数无公开数据可查,但卖淫嫖娼者已大幅减少。据《中国法律年鉴》,2013年和2014年公安机关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均是8万余起。这与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2万起、查处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45万余人相比,查处的案件量缩水61%。

收容教育正式被废止

因作为一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权利长达两年的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常被质疑对公安机关赋权太大,这个过程中缺少检、法介入,易造成权力滥用;又因被收容人救济渠道并不通畅,或为权力寻租提供缺少监管的灰色空间。近年来,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并达成共识。

近年来,不少学者与律师指出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尤其是被称为“恶法”的劳动教养制度在2013年底“寿终正寝”后,被称为“小劳教”“类劳教”的收容教育制度何时废止备受外界关注。

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是6个月至2年,具体规定这项制度的是一部行政法规。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这项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

201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两会”递交提案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他又再次提出相关的提案。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等人于2014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联名信,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包括,收容教育制度违法现行法律,如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这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在执行中,这种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为执行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收教制度并未实现良好的社会目的。

郭道晖对《财经》记者称,不经法院审理,仅由公安机关决定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法治精神。

2018年,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正式提上日程。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沈春耀表示。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华社报道称,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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