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许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将有专门的法律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今日(1月7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条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逾期不支付加付赔偿金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最高罚10万
长期以来,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灾区”。
王振江介绍,《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将约谈负责人
《条例》还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王振江表示,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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