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时05分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自己借款,并用备用印章为借款担保,公司被转让后,是否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重庆市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重庆山峰公司为杨晓林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晓林是重庆山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该公司有两套印章,一套为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另一套为杨晓林持公司证明办理的公司印章和财务章,用于杨晓林在外施工期间所用。2013年7月10日,杨晓林以缴纳中标工程保证金为由向苏明勇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为重庆山峰公司,并加盖了未备案公司印章。借款到期后,杨晓林未按时偿还借款。2014年9月15日,杨晓林将自己在重庆山峰公司85.94%股份转让给刘小强。苏明勇在多次向杨晓林、重庆山峰公司讨债未果后,向法院起诉。
一审中杨晓林、重庆山峰公司均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杨晓林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苏明勇借款15万元,重庆市山峰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重庆市山峰公司以杨晓林借款为私人所用,借款担保人印章并非公司在公安机关备用印章,上诉人对此毫不知情等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杨晓林给苏明勇出具本案所涉借条时,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加盖“重庆山峰公司”字样印章,虽不是该公司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备案印章,但并无证据显示该枚印章系杨晓林私刻滥用。相反,杨晓林作为重庆山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向苏明勇借款时,以重庆山峰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后果应由重庆山峰公司对外承担。故一审判决由重庆山峰公司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