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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发布 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2-21 16:44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新京报快讯(记者倪伟)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发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机构改革后,不同类型伤残人员如何归口管理?《办

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发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机构改革后,不同类型伤残人员如何归口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同的伤残证件类型,一共分五类。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该《办法》于2007年由民政部公布,2013年由民政部修订,此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修订。分为总则、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附则六部分。

《办法》针对评定残疾等级规定,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申请人应到设区的市级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针对抚恤金发放,《办法》明确,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新京报记者 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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