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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披露 20年前被严批为"狂妄自大"的他涉孙小

时间:2020-02-21 13:45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撰文|余辉周六有重磅!12月14日11时30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云南省高院原院长赵仕杰被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二级巡视员确定其退

撰文 | 余辉

周六有重磅!

12月14日11时30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云南省高院原院长赵仕杰被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二级巡视员确定其退休待遇。

他被指“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除了赵仕杰,他的前任——1999年底就被纪委严批为“狂妄自大”的孙小虹也被通报,他被指“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通过通报,我们也得以看到当年云南公检法相关人员在孙小果案中扮演的角色。

76岁的云南高院原院长被留党察看1年

先来补充一下背景。

10月14日,云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该案昆明市中院1998年判处孙小果死刑,后经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孙小果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后出狱。

根据这次通报,当年云南高院院长赵仕杰“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通报指出:

赵仕杰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利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权,在孙小果案申诉再审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授意和要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审查中,赵仕杰同志能够认错悔错。

补一个背景。

赵仕杰,男,1943年10月出生,今年76岁,汉族,云南风庆人。

 △ 图来自云南法院网 △ 图来自云南法院网

公开资料显示,他曾任楚雄州委书记。2000年2月任云南省高院副院长、代院长。2001年2月任云南省高院院长、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云南省高院院长。

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赵仕杰的前任孙小虹也被处分。

孙小虹,山西夏县人,1991年3月起任昆明市中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至1999年11月任云南省高院院长。

 △ 图来自云南法院网 △ 图来自云南法院网

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

1999年3月,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孙小虹被党内警告处分。

在1999年,孙小虹还曾受到其他处分。

1999年12月,中新社报道,孙小虹因走私进口汽车、购买和乘坐超标准小汽车等问题受到查处。

中央纪委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小虹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并建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程序撤换其云南省高院院长职务,罢免其云南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

其违纪事实有:

一是走私进口两辆汽车,其中一辆供自己使用,据海关估算,两辆车共偷逃关税63.7万元。二是两次购买、交换乘坐超标准小汽车。

中央纪委当时通报称,“孙小虹所犯严重错误,是他个人主义膨胀,贪图享受,狂妄自大,不执行领导干部应遵守的从政准则,不讲纪律的必然结果。对他顶风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是完全必要的。”

另外,孙小果案在今年受到外界关注后,坊间传言,孙小果或与孙小虹有关。

今年5月,云南省相关部门曾向澎湃新闻证实,孙小虹一家与孙小果并无关系,网上言论纯属造谣。

其他四人

被处分的还有几个人: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许绍政

云南省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明

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参事郑蜀饶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冯家聪

他们在孙小果案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其一,被党内警告处分的许绍政。

2004年至2007年,许绍政在担任云南省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四川王氏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德彬请托,帮忙介绍时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袁鹏与王德彬、李桥忠(孙小果继父)认识。

在袁鹏为孙小果从轻处罚说情、打招呼过程中,受王德彬、李桥忠所托,许绍政曾电话向袁鹏问过情况。

在与王德彬交往过程中,许绍政曾收受王德彬送给的财物。

其二,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刘明。

1996年,刘明在担任昆明市五华区区委书记期间,为李桥忠转业安置提供帮助,收受李桥忠送给的财物。

2006年,刘明在担任临沧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受李桥忠(孙小果继父)请托,请时任云南省高院院长赵仕杰为孙小果再审改判提供帮助,收受李桥忠送给的财物。

其三,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郑蜀饶。

2007年9月,郑蜀饶在担任云南省高院副院长期间,在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孙小果案再审改判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提议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审委会通过其提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其四,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冯家聪。

2006年6月,冯家聪在担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影响干扰云南省高院对孙小果申诉案启动再审,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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