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交通委消息,随着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的实施,日前,交通部门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明年1月1日起,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欠缴道路停车费违法行为的催缴处罚力度,但原有的30天缴费期不做调整。
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后
未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依据停车条例需面临罚款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本市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按照本市道路停车改革总体部署,全市十六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三个时间节点启动改革,12月1日起第三批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后,全市的道路停车收费已全部由“经营性收费”转变为“政府非税收入”,直接进入各区财政。
为保障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规定:“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催缴处罚意见》修订完成,欠缴处罚细则进行调整
明年1月1日起加大催缴处罚力度
为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交通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印发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催缴处罚意见》),明确了责任分工、缴费主体、缴费期限、缴费方式、处罚细则、催缴处罚工作要求、信用管理等内容。考虑到本市道路停车改革刚开始实施,广大停车人需要一个熟悉、适应的过程,《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同一车辆在一个月内欠费未达到5次或欠费金额未达到200元的,不并处罚款。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道路停车改革实施近一年来,随着市区两级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电子收费的方式被广大停车人知晓、接受和认可,“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理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同时,实施道路停车改革的区域已经扩大到全市范围,线上线下缴费渠道也不断拓展,各项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近日,交通部门对《催缴处罚意见》进行了修订。
在欠缴道路停车费的处罚方面,新修订的《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5次以下或欠费金额在200元以内的,也要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在欠缴道路停车费催缴方面,各区将不再合并催缴。原《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欠费行为合并计算,并由达到处罚档限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统一告知所有欠费信息,合并催缴。根据新修订的《催缴处罚意见》,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今后将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并处罚款。
停车人可以登录“北京交通”APP、各区政府网站、市交通委网站查询缴费信息和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如遇到订单问题可向相关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缴费期30天不做调整
市民可自主选择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完成缴费
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除采取趸交收费方式的,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超过30日未缴费将形成欠费。此次对《催缴处罚意见》的修订未对30天的缴费期进行调整,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除采取趸交收费方式以外,仍需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
目前,道路停车的缴费渠道分为线上线下两种。线上可通过“北京交通”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和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多种方式缴纳停车费;线下可前往本市工商银行(全部555家网点)、招商银行(全部99家网点)、农业银行(全部336家网点)营业网点,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助柜员机进行缴纳。停车人可以自由选择缴费方式。
12月形成的欠费仍按原规定进行催缴或处罚
本市还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形成的欠费仍按2018年印发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处罚。即2019年12月(含)之前形成的欠费,仍按旧的规定进行处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未达到5次或欠费金额未达到200元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不进行处罚;2020年1月形成的欠费(驶离车位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31日且未在30日内完成缴费)及之后形成的欠费,将按照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进行处罚。
本市还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并与车辆管理挂钩。欠缴道路停车费后,未补缴欠费或未接受处罚的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将不予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来源:北京市交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