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内新闻 >

北京详解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新突破 涉养老通信

时间:2020-02-19 15:51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中新网北京12月3日电(记者杜燕)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刘梅英今天就调整到位的9条开放措施进行详细解读,旨在通过政策突破和配套改革,营造更加

中新网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刘梅英今天就调整到位的9条开放措施进行详细解读,旨在通过政策突破和配套改革,营造更加宽松、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3日举行的北京市落实国务院调法调规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刘梅英介绍,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刘梅英表示,《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所明确的9条开放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已调整到位,为相关开放措施落地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这9条开放措施涉及哪些领域?实现了哪些政策突破?

(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条)

开放措施: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原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义: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出境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供给,加强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引入国际旅游市场的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刺激旅游市场的投资和消费,更好的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旅游文化精神需求。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原规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明确: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意义:国家已放开外方投资“国内多方通信”和“存储转发类”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内容,仅保留“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的内容。此次,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外的互联网公司在北京市设立相关电信企业,为用户提供更多样的服务。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要求。

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批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的条件。

意义:便利外资企业对北京的投资,是着力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之一,是持续优化北京国际交往服务软硬件环境的实际行动。

(四)卫生和社会工作(1条)

开放措施: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原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意义:此前,因外商不是中国公民,无法作为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此项开放措施实施后,在北京市将允许外商以捐资形式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是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加大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外国资本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条)

1。文化艺术业(3条)

开放措施:选择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2条);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1条)

原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版)》删除了“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意义:这几项开放措施的实施将助推文化艺术领域供给侧改革,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有利于将国内外优秀演出剧节目引入北京的演出市场,也有利于拉动文化消费,促进北京文化市场更加繁荣,夯实文化中心的定位。

2。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1条)

开放措施: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原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第35项: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意义:通过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本条开放措施,一方面,会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外资资源,可激发企业创作活力,推动音像制作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完)


()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