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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17人恶势力团伙终审宣判:主犯获刑13年

时间:2020-02-18 16:45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新京报快讯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原

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原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张艳超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扰乱了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张艳超因被举报而未能担任党支部书记之后,利用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便利,对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多加干涉,使得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秩序形同虚设,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此外,张艳超犯罪团伙具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在逐步建立地下非法秩序的同时,还以各种手段来逃避打击。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

8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原经济合作社专职社长张艳超等17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艳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向张艳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李杨、徐连敬、赵春阳、林碧洋等16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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