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山东成武县,当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田某治愈出院,激动的他不停向医护人员致谢;可惜还没踏出医院大门,田某就被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带走调查。
田某此前在湖北荆州工作,年前返回老家后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症状。在村、镇、县三级医院就诊期间,他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被安排至普通病房住院,造成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70多人被隔离观察。
给战“疫”添乱的田某,并非个案。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所谓“如实”,就是实事求是;所谓“必须”,则标示着这一法律上的义务性规范,不容任何例外和特殊。
在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刻意隐瞒病情、接触史、旅行史,不仅延误自身治疗时机,情形严重者更会触犯法律法规、干扰防疫大局。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对辖区内自武汉返乡的张某进行立案侦查,这也是全国因隐瞒病情而被立案侦查的第一人。随后,广东、广西、吉林、四川、青海、陕西、河北、内蒙古等地相继爆出了类似案例。
陕西丹凤县,一对公婆王某张某在排查询问及就诊过程中始终不承认有湖北旅居史,导致12名医护人员被隔离,怀孕8个月的儿媳被感染。
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某不但隐瞒了自己在武汉的旅行史、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还参加了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致使44人被隔离观察。
更有甚者,湖北省通城县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某某与其妻黄某某在隐瞒疫区旅行史的情况下,违规给父亲操办寿宴,逾百人参加;继而在就诊过程中再次隐瞒事实,致使参加寿宴的数十名村民、县人民医院20名医护人员、37名患者及家属被隔离。
防疫战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保障疫情防控顺利推进。
我国对传染病一直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此次抗击新冠肺炎也不例外。医学界普遍认为,面对传染病的强扩散性和高病死率,“防”比“治”更为紧迫。
早预防、早发现、早预警、早准备既是科学,也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明确规定,这也是为什么上下各级反复强调“不得隐瞒”的重要原因。
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政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先后发布了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的通知,不少地方还明确要求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否则就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北京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规定,“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故意隐瞒情况,抗拒隔离管理,造成病毒传播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
江苏省规定,“个人有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严惩的背后,是形势的严峻——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指出,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如实报告接触史、旅行史,积极采取隔离措施,不仅是对自己、家人负责,更是对全社会负责。
一个人的隐瞒,往往会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
今天下午,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正式落地。
由“两高两部”共同制定的《意见》指出,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显然,“隐瞒”就属于典型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有关防控措施的情形。
本次《意见》可以视作2003年“非典”时期《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升级版,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
罪名的增加,实际上也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的调整。举例来说,假设某人已被确诊,还到处乱跑,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就应该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某人从武汉来,隐瞒旅行史,导致新冠病毒传播,无论本人是否确诊,从结果的角度都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场疫情,也是一面照妖镜。
除了刻意隐瞒,岛叔近期还看到了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寻衅滋事、暴力伤医、拒绝隔离等诸多违法行为,当然还有往电梯按键上吐口水、对着别人咳嗽或哈气等不文明的举动。
在全国上下齐心抗疫的战斗中,对于这些令人愤怒的行为,法律要长出“牙齿”来,把任性和妄为关进法治的笼子,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支撑。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遏制疫情蔓延,要从严从实;依法防控疫情,也要从严从实。
刻意隐瞒,可能是出于多重原因,比如怕麻烦、怕被歧视,或者干脆是无知无畏,但隐瞒带来的后果却非常可怕:在福建晋江,一名自湖北归来的男子致使91人被居家隔离观察、3557名一般接触者被医学随访及全程管控。
在声势浩大的防疫阻击战面前,任何有病史、接触史、旅行史的人都该明白隐瞒实情将造成的严重后果;这种对疫情传播后果的重视,也足以解释《意见》为何没有采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在立法者眼中,事关疫情,只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没有“过失”;你的隐瞒,就是对所有人的野蛮。
文/蔡斐(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点苍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