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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施行:防逼

时间:2019-12-31 12:38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自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自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在多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针对部分刑事诉讼职能作出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后,昨天(30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新《规则》的修订,是检察机关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试行的《规则》减少了24条。其中在有关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修改后的《规则》更加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童建明: 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对采用下列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条规定: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做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修订后的《规则》还建立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万春: 要求补充侦查的情况,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理由、侦查的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这个证据是要证明什么?这个证明作用,就能够准确“照方抓药”,及时按照起诉和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来补充收集案件中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十分重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是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此次,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为了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新《规则》在简化接待律师程序;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权;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救济等方面都做出了更加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例如: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不再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后再转交有关办案部门,辩护律师不必辗转同多个部门打交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童建明:限缩办理期限,让办案人员“抢时间”,让辩护律师及当事人“少等待”。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3日以内”缩短至“24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7日以内”缩短至“5日以内”。

为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规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并删除了部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的规定,同时减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 要求为律师阅卷提供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律师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明确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作出决定,不调取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规则》还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要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辩护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确有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同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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