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麦积区又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闫某某被依法收监。这是麦积区司法局对宣告缓刑人员予以收监执行的第三个案例。
2018年11月2日,闫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1月13日在麦积区司法局马跑泉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但于2019年4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闫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于4月27日关押在天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麦积区司法局于2019年5月20日,提请麦积区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闫某某撤销缓刑。由于闫某某吸毒成瘾,于同年6月19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函告麦积区司法局暂不撤销缓刑。同年11月份经公、检、法、司、戒毒部门协调、调查,社区服刑人员闫某某符合收监条件,18日麦积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麦积区司法局在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立即协调区公安分局,并通报区检察院。全程收监执法在区检察院的监督下顺利地进行。
2019年11月初,麦积区司法局加大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甘肃省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衔接力度,并充分做好收监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1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大力配合下,将闫某某从甘肃省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并成功送交麦积区看守所关押。
这次对罪犯闫某某的收监执行,是麦积区司法局贯彻落实“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精神的典型案例。本次收监行动,体现了法、检、公、司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无缝对接,有效避免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增强了工作实效性,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开展。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