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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名原规土系统干部相继判刑 均涉介绍贿赂

时间:2019-11-18 18:15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北京两名原规土系统干部被判了,均涉介绍贿赂 介绍贿赂对象均为原市规土委执法总队人员。 今年年初,北京市纪委监委曾通报针对“大棚房”等

  原标题:北京两名原规土系统干部被判了,均涉介绍贿赂

  介绍贿赂对象均为原市规土委执法总队人员。

  今年年初,北京市纪委监委曾通报针对“大棚房”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的问责情况,其中明确指出原规土系统5人被采取留置措施。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对其中两人的刑事判决书,两人均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并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各30万元。其中,原北京市规土委大兴分局执法监察队科员张振志判刑3年6个月,原北京市规土委平谷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费永新有期徒刑3年。两人均曾向原市规土委执法总队人员介绍贿赂。

  两名基层规土执法人员相继判刑

  2019年2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继对昌平区“六合成”农业园违建“大棚房”问题实施问责后,北京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再次针对“大棚房”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进行问责并通报。

  其中,对原市规划国土委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郑继培、原市规划国土委执法总队二室主任王威、原市规划国土委怀柔分局国土所所长刘年丰、原平谷区国土监察执法队负责人费永新、原市规划国土委大兴分局执法队队员张振志5人采取留置措施。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陆续公开了对费永新、张振志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显示,费永新和张振志是在2018年下半年相继被留置的。2018年10月23日,费永新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受贿罪,被北京市平谷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1月22日,张振志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被北京市大兴区监察委员会留置。

  今年7月2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判处原北京市规土委平谷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费永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8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判处原北京市规土委大兴分局执法监察队科员张振志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均曾向原市规土委执法总队人员介绍贿赂

  两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费永新的犯罪事实有4项,其中3项为介绍贿赂,1项为受贿;张振志犯罪事实有3项,其中2项为受贿,1项为介绍贿赂。

  判决书中认定费永新的4项犯罪事实为:

  1、2015年初,因北京市长空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违建问题,经被告人费永新介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4月份左右,因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自住楼的违建问题,经被告人费永新介绍,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的张某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2015年六七月份,被告人费永新再次介绍张某向王某行贿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费永新从张某处代收贿赂款100万元后,将其中的50万元行贿给王某。后王某将上述涉案款项退还给被告人费永新。

  3、2016年六七月份,因北京市嗨谷汽车公园有限公司的违建问题,经被告人费永新介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上述三项为介绍贿赂)

  4、2015年六七月份,因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放光村自住楼的违建问题,被告人费永新介绍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张某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行贿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费永新将其中的人民币5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受贿)

  判决书中认定张振志的3项犯罪事实为:

  1、2011年,李某请时任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林某帮忙查询其在该村所建厂房是否有卫片,林某请托被告人张振志帮忙,后林某安排本村村官魏某将李某提供的现金人民币35000元转交给被告人张振志,被告人张振志未查到卫片。

  2、2016年,王某2因其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兴隆庄村的违建被国土部门卫片发现,请托被告人张振志帮助解决。被告人张振志请托原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王某1(另案处理)帮助解决,被告人张振志收受王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0元。2016年4月12日,王某2依照被告人张振志的要求向王某1提供的周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转账人民币500元。后王某1以疏通关系为由向被告人张振志再次索要钱款,被告人张振志给予王某1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3月,王某1将现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还被告人张振志,被告人张振志据为己有。(上述两项为受贿)

  3、2014年,为解决张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的违建问题,被告人张振志介绍张某向原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王某1(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0000元,张某的违建未被拆。(介绍贿赂)

  可见,费永新的4项犯罪事实均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总队执法监察二室主任王某”有关;张振志的3项犯罪事实中,2项与“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王某1”有关。据北京市纪委监委今年2月通报,与费永新、张振志同批被曝光采取留置措施的5人中,一人为“原市规划国土委执法总队二室主任王威”。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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