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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减假暂”

时间:2020-06-03 15:29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指导性案例,以此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罚变更执行检察指导性案例,以此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

“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重点环节,社会普遍关注。

监督纠正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减假暂”案件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与此同时,上级检察院还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发现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减假暂”决定错误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认真查找和分析问题原因,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从案件类型看,前述指导性案例包括减刑案例、假释案例、暂予监外执行案例各一个,分别代表了刑罚变更执行的三种类型;从被监督主体看,有对监狱的监督,有对人民法院的监督,还有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从监督环节来看,有对提请活动的监督,有对裁定活动的监督,还有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侯亚辉指出,当前,依法扩大假释适用、对犯罪时未成年人刑罚变更执行的从宽掌握、如何在违法“减假暂”中发现和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何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等都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加强的几项工作,“这三个案例对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作了较为充分的阐释和说明,明确了检察监督办案重点”。

查办徇私舞弊“减假暂”案52件,惩治司法不公

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沟通,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有力地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问题。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典型案例显示,2016年3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有疑点,经过调查核实,查明了营口中院技术科原科长张某、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原负责人赵某,接受罪犯王某某亲友请托,违法为罪犯王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4月,营口市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对张某、赵某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后张某、赵某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018年5月,检察机关向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建议法院依法纠正对罪犯王某某作出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营口市站前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决定对罪犯王某某再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指出,该案的指导意义有三个方面:一是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时,应注重发现和查办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对司法鉴定意见、病情诊断意见的审查,应当注重对其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加强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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