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如果想离婚,则必须证明自己受到配偶的不公平待遇,法庭接受离婚的唯一理由是这段婚姻不可挽回(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marriage)。法庭在作出离婚裁判时,不会考虑其他控告,例如通奸、虐待、遗弃、家暴。
而这,也就是所谓的“无过错离婚”。
1975年,澳洲引进了“无过错”离婚制度和家庭法庭制度,改变了许多家庭的现状。之后,为了更好地保护澳洲家庭,澳洲的家庭法也受到了严格的审查,这些审查包含几十份报告以及对《家庭法》的100多项修正案。
今年,在由Kevin Andrews主持的联合议会委员会的调查中,将再次对《家庭法》进行审查。
话说回来,澳洲的这些制度是如何引进的呢?
一种“道德方法”:1959年在上个世纪,有关婚姻的离婚还是属于澳洲国家事务的。随后,在1959年,时任司法部长的加菲尔德·巴维克爵士(Sir Garfield Barwick)引入了一项联邦法律:《婚姻诉讼法案》(Matrimonial Causes Bill),规定了离婚所需要的理由。
在这其中包括:遗弃、通奸、习惯性醉酒、残忍、疯狂和监禁。
对此,澳大利亚天主教大学(Australian Catholic University)名誉教授舒尔里•斯温(Shurlee Swain)表示,当时的人们会有很多种方法找到了离婚理由。
“人们会雇一名私家侦探来监视自己的配偶。”
“他会在房子外面晃悠……然后当卧室的灯灭了,他就会敲门,带着相机冲进来,拍下这对夫妇摆出妥协姿势的照片。”
而这些被私家侦探拍下的照片,将被法庭用作通奸的证据。
在当时,这种通过将责任归咎于“罪人”来“惩罚”一方的愿望,深深植根于当时的婚姻法则。
推动改革:1960年Swain教授说:“这是一种非常道学式的婚姻观,到了20世纪中叶,这种观点就与绝大多数人的观点不一致了。”
到了20世纪60年代,澳大利亚的文化和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婚姻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
麦考瑞大学(Macquarie University)法学讲师亨利•卡哈(Henry Kha)对此解释说:“人们开始把婚姻视为一种爱的关系。”
“此外,事实上的关系也有所增加……越来越多的人觉得婚姻不再是维持一段关系的必要条件。”
当时,澳洲当政的惠特拉姆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方案,包括对离婚和父母抚养权进行监管的法律,这也使无过错离婚的概念初具雏形。
这一些列变革法案得到了澳洲社会各界的支持,包括离婚律师和离婚法律改革协会(divorce Law Reform Association)。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义务,双方应该能够平等离婚。
对此,Swain教授表示,这种联系“听起来很中立”,但事实并非如此。
“事实上,我们现在几乎把它视为男性权利组织。让妻子们不满的是,她们认为应该由丈夫支付给前妻的钱太多了。”
“人们还非常担心女性会因此受到欺骗,因为在这个阶段,绝大多数女性还没有找到全职工作,所以婚姻就是她们的职业。”
因此,女权主义团体强烈要求,在如何引入该法律以及如何保护可能因此受到损害的女性方面,要谨慎行事。
无过错离婚:1975年“他们表达了这样一种担忧,即如果无过错离婚像提议的那样顺利通过,女性将陷入孤立无告的境地,而男性将能够自由地从一段婚姻转向另一段婚姻。”Swain教授说道。
到了1975年,澳洲政府以80-41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了《家庭法》,这也是法律首次引入无过错离婚。
对此,人们还建立了一个联邦法院来处理家庭法问题。
在该法律实施的第一年,澳大利亚的离婚案件激增。
对此,Swain教授表示,从法院开庭的第一天起,案件就完全应接不暇了。
“人们排起了长队,因为他们有被压抑的巨大需求,这些人实际上已经不住在一起了,他们想离婚,但在之前的情况下没能离婚。”
随后,在法律实行的几年后,离婚的案件逐渐“趋于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