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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掉进了深坑,老板把土铲了起来,把他活埋

时间:2019-11-26 17:56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11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张建故意重审的案件作出公开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关于张建故意犯罪的量刑部分,并将对他的判决减为原判。

11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张建故意重审的案件作出公开判决,判处张建对原判决中对其故意犯罪的部分量刑,减刑,缓期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被告张謇的案件中,辽宁省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謇犯有故意犯罪罪,判处他15年监禁和5年剥夺政治权利。经过判决的法律效力后,法院司法委员会经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确实错误,决定重审此案。

辽宁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发现,原审判被告张謇是一个废物收购站的经营者。2018年5月31日8点左右,张謇和他雇佣的受害者薛某等在一家工厂工作时,薛某意外地掉进了2楼。厂房深8米。张謇发现薛某某发出微弱的呻吟时,失去了反应.在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的情况下,他立即驾驶叉车铲,将两辆混有金属碎片的卡车推入坑中,埋了雪,但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在此之后,张謇编造了薛某失踪的假象,与其他人串通报案等,掩盖了这一罪行。经鉴定后,根据酒精中毒、严重胸腹部损伤致钝性外力、颅脑损伤、呼吸道淤积、机械性窒息引起胸腹压、最终死于呼吸循环功能障碍等方面进行鉴定。

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中,原审判被告张謇在明知受害人未在坑内死亡的情况下,用混合金属块的矿渣土掩埋受害人,造成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行为为故意杀人罪。张謇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及时积极地对受聘人员采取救援行动,但是张謇,如果受害人有掉坑的危险,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反而不顾别人的劝阻,铲车司机和金属块混合的矿渣土可以掩埋受害者,故意非法剥夺受害人的生命,造成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行为严重,社会治安良好,社会道德底线受到挑战,犯罪发生后,受害人的失踪品也被取走,为了掩盖犯罪,以与他人串通造假,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审判不能用于犯罪,犯罪犯罪严重,主观恶性程度极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判处死刑。鉴于家庭成员的民事赔偿和受害者家属的理解,不得立即执行死刑。原案件的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建设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民事赔偿与量刑之间的关系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导致从轻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死刑减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原审判的被告张建对判决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

20多人,包括原被告张建的亲属、薛受害者的亲属、薛某某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和记者出席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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