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作为经济发达、现代农业水平较高的国家,在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力方面也走在了前列。1959 年日本官方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把各个门类的农业生产者都纳入到了国民年金保险体系,并在两年后就完成了“ 国民皆年金”的目标。
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原本大量生活在农村的人口涌向城市,这就造成了日本农村人口急剧萎缩,农业生产面临后继乏人窘迫局面,日本在农业机械制造方面虽然实力雄厚,但是有碍于土地私有化制度,土地规模化生产面临重重障碍,农业机械在弥补劳动力不足方面的作用也就受到很大制约。
但是通过制定合理的农民养老金制度,日本达到了在保障农民养老和保障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多重目标,可谓是一举多得,一起来看一下日本是怎么做的: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浮动灵活的调整,确保基本生活先来看一组数据:在1965年的时候,日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月1万日元,4年后这一数字实现了翻倍,而10年后这一数字已经翻了5倍,达到每月5万日元。这一时间段里,日本的经济高速发展,消费水平随之提高,显然这种变化体现了渐进性。
灵活浮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同步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及时确保了在农民年事渐高后,在劳动能力下降甚至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下,能够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一个目的。
规定面积,以养老金制度来减少耕地资源闲置农民养老金分为“老龄年金”和“经营权移让年金”,这两者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老龄年金所依据的是缴纳养老金的时间,这一时间为20年,是满足时间条件后即可都可获得的部分,但是要想被纳入到享受经营权转让年金的范畴,是有门槛要求的。
要求之一就是耕种的土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面积大约相当于中国的7.5亩,这个土地可以是自己所拥有的,也可以所租种他人的。在耕种土地面积上做出要求,其实是出于日本农业劳动力后继乏人的考虑,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在日本农村日益凸显的撂荒弃耕的现象发生。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二个目的。
设定年龄,发挥农民生产能力满足了耕种土地面积的要求,仅是有了享受经营权移让年金的资格,距离享受真正的待遇,还需要完成最为关键的一步,也就是要在60到65岁这个年龄段里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这一年龄标准是依据人的平均体力状况来设定的。
太低的话增加公共负担不说,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维持,太高的话,体质状况下降,参加农事耕作,带来的健康负担同样会增加公共负担。概括起来就是,在健康允许的范围内,让农民的生产能力最大化发挥,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三个目的。
承担费用,鼓励劳动力向农业生产领域流入日本的年轻一代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比较低,这是人均耕地面积少,粮食自给率低,但仍会出现撂荒弃耕现象的重要原因,也是日本农民平均年龄严重偏高的主要原因,为了鼓励日本国内劳动力向农业生产领域流入,日本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且体现在了“经营权移让”方面。
在土地耕种权移让的过程中,接手土地的一方要付给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费用,这会增加接手人的负担,民众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日本的做法就是这部分费用的一半由国家承担,而随着农业劳动力后继不足状况的越发严重,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这一比例在逐步提高。
鼓励更多人来从事农业生产,弥补农业生产劳动力不足,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四个目的。
设置发放比例,体现个性化、差异化老龄年金和经营权移让年金之间在有所区别的同时,也存在密切联系,具体来说,同样在满足在养老保险缴纳满20年前提下(日本规定20以上60岁以下的农民必须参加国民养老,相关的支出由个人和财政专项拨款共同担负,两者的比例为2:1),如果65岁的时候不把土地出让出去的话,所能拿到手的养老金只有出让土地耕种权后所得金额的大约65%。
这一规定就为年事虽高,但是仍有体力精力状况仍旧比较好,仍旧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了选择空间,如果农民觉得自己耕种土地所获得的收入,与少拿到的养老金相比更多,那么农民完全可以继续耕种下去,实施上现在日本农民的平均年龄已经高达67岁,这说明到了拿养老保险金年龄之后,仍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并不在少数。这样给予农民相对灵活的选择权,体现了差异化和个性化,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五个目的。
通过资格界定,破解规模化所面临的障碍出于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扶持,在各种养老保险种类里面,农民养老金具有一定的优势,自然也就成为很多人想来“蹭福利”,为让这种官方扶持真正发挥鼓励农业生产的目的,日本在具体的资格界定上也有较为详细的区分。
对在农村有地但没有亲自耕种,而选择其它职业的农民,允许加入并在保险缴纳足够年份后享受农民养老金,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这一资格,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来定,假如出现耕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等状况,可能就会丧失这一资格,如果在加入农民保险后,中间出现问题而被视为不满足资格时,先前缴纳的保险金可以折算到其它类型的养老保险里面。
另外,对新流入到农业生产领域里的人,只要耕种面积足够大,也可以被纳入到农民养老金范畴之内,如果耕种面积较小的话,则被视为不满足条件,之所以这么做,出发点在于让土地集中起来连片耕种,继而实现规模化生产,充分发挥机械化耕种的优势,这样可以就可以减少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依赖,这对缓解日本农业劳动力匮乏的现状,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六个目的。
日本在给农民发放养老金方面的做法,是否有可借鉴之处,欢迎大家留言发表看法。
参考文献
王宏波.德国与日本农民养老金制度的特征及启示.政策瞭望.2019-03-20.
赵定东; 陈亚.日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代化的异同及对中国的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