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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

时间:2021-02-23 17:29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日本作为经济发达、现代农业水平较高的国家,在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力方面也走在了前列。1959 年日本官方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把各个门类

日本作为经济发达、现代农业水平较高的国家,在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力方面也走在了前列。1959 年日本官方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把各个门类的农业生产者都纳入到了国民年金保险体系,并在两年后就完成了“ 国民皆年金”的目标。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原本大量生活在农村的人口涌向城市,这就造成了日本农村人口急剧萎缩,农业生产面临后继乏人窘迫局面,日本在农业机械制造方面虽然实力雄厚,但是有碍于土地私有化制度,土地规模化生产面临重重障碍,农业机械在弥补劳动力不足方面的作用也就受到很大制约。

但是通过制定合理的农民养老金制度,日本达到了在保障农民养老和保障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多重目标,可谓是一举多得,一起来看一下日本是怎么做的: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浮动灵活的调整,确保基本生活

先来看一组数据:在1965年的时候,日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月1万日元,4年后这一数字实现了翻倍,而10年后这一数字已经翻了5倍,达到每月5万日元。这一时间段里,日本的经济高速发展,消费水平随之提高,显然这种变化体现了渐进性。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灵活浮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同步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及时确保了在农民年事渐高后,在劳动能力下降甚至失去劳动能力的状况下,能够获得稳定的生活保障。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一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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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面积,以养老金制度来减少耕地资源闲置

农民养老金分为“老龄年金”和“经营权移让年金”,这两者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老龄年金所依据的是缴纳养老金的时间,这一时间为20年,是满足时间条件后即可都可获得的部分,但是要想被纳入到享受经营权转让年金的范畴,是有门槛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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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之一就是耕种的土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面积大约相当于中国的7.5亩,这个土地可以是自己所拥有的,也可以所租种他人的。在耕种土地面积上做出要求,其实是出于日本农业劳动力后继乏人的考虑,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在日本农村日益凸显的撂荒弃耕的现象发生。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二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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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年龄,发挥农民生产能力

满足了耕种土地面积的要求,仅是有了享受经营权移让年金的资格,距离享受真正的待遇,还需要完成最为关键的一步,也就是要在60到65岁这个年龄段里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这一年龄标准是依据人的平均体力状况来设定的。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太低的话增加公共负担不说,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维持,太高的话,体质状况下降,参加农事耕作,带来的健康负担同样会增加公共负担。概括起来就是,在健康允许的范围内,让农民的生产能力最大化发挥,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三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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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费用,鼓励劳动力向农业生产领域流入

日本的年轻一代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比较低,这是人均耕地面积少,粮食自给率低,但仍会出现撂荒弃耕现象的重要原因,也是日本农民平均年龄严重偏高的主要原因,为了鼓励日本国内劳动力向农业生产领域流入,日本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且体现在了“经营权移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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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耕种权移让的过程中,接手土地的一方要付给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费用,这会增加接手人的负担,民众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日本的做法就是这部分费用的一半由国家承担,而随着农业劳动力后继不足状况的越发严重,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这一比例在逐步提高。

鼓励更多人来从事农业生产,弥补农业生产劳动力不足,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四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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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发放比例,体现个性化、差异化

老龄年金和经营权移让年金之间在有所区别的同时,也存在密切联系,具体来说,同样在满足在养老保险缴纳满20年前提下(日本规定20以上60岁以下的农民必须参加国民养老,相关的支出由个人和财政专项拨款共同担负,两者的比例为2:1),如果65岁的时候不把土地出让出去的话,所能拿到手的养老金只有出让土地耕种权后所得金额的大约65%。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这一规定就为年事虽高,但是仍有体力精力状况仍旧比较好,仍旧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了选择空间,如果农民觉得自己耕种土地所获得的收入,与少拿到的养老金相比更多,那么农民完全可以继续耕种下去,实施上现在日本农民的平均年龄已经高达67岁,这说明到了拿养老保险金年龄之后,仍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并不在少数。这样给予农民相对灵活的选择权,体现了差异化和个性化,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五个目的。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通过资格界定,破解规模化所面临的障碍

出于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扶持,在各种养老保险种类里面,农民养老金具有一定的优势,自然也就成为很多人想来“蹭福利”,为让这种官方扶持真正发挥鼓励农业生产的目的,日本在具体的资格界定上也有较为详细的区分。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对在农村有地但没有亲自耕种,而选择其它职业的农民,允许加入并在保险缴纳足够年份后享受农民养老金,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这一资格,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来定,假如出现耕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等状况,可能就会丧失这一资格,如果在加入农民保险后,中间出现问题而被视为不满足资格时,先前缴纳的保险金可以折算到其它类型的养老保险里面。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另外,对新流入到农业生产领域里的人,只要耕种面积足够大,也可以被纳入到农民养老金范畴之内,如果耕种面积较小的话,则被视为不满足条件,之所以这么做,出发点在于让土地集中起来连片耕种,继而实现规模化生产,充分发挥机械化耕种的优势,这样可以就可以减少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依赖,这对缓解日本农业劳动力匮乏的现状,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这是日本养老金制度达到的第六个目的。

日本在给农民发放养老金方面的做法,是否有可借鉴之处,欢迎大家留言发表看法。

给农民发养老金,日本的做法一举多得,可否借鉴?

参考文献

王宏波.德国与日本农民养老金制度的特征及启示.政策瞭望.2019-03-20.

赵定东; 陈亚.日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代化的异同及对中国的启示.日本问题研究.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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